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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2年后,发现竟是“凶宅”!

发布时间:2025-09-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1年10月,市民陈先生购买了王女士位于城区的一处房产,总价55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陈先生通过贷款方式,完成购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2023年8月,陈先生意外获悉该房屋曾发生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陈先生认为卖方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要事实,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返还55万元房款及中介费、税款,并由王女士代偿剩余银行贷款。

  对此,王女士辩称房屋本身质量不存在瑕疵,且合同中已明确写明“无隐瞒”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符合社会公众对“凶宅”的一般认知标准,此类信息会对购房者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直接影响交易意愿,因此出卖方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王女士在签约时未向买受人陈先生如实告知其母在房屋内自缢身亡的事实,反而在合同中作出“无隐瞒”的承诺,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同和借款合同,判令王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凶宅”信息属于房屋的特殊心理瑕疵,买方通常难以通过一般途径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因素,卖方作为知情方,刻意隐瞒这一信息明显违背诚信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王女士故意隐瞒“凶宅”信息,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相关合同应予撤销。

  诚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市场交易的基石。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对房屋的重要信息负有主动披露义务。本案通过法律手段否定欺诈行为的效力,既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弘扬诚信原则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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