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袁瑞明:浅谈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发布时间:2017-10-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婚姻家庭是组成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分子细胞,家庭的稳定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夫妻双方,则更加重视彼此之间的尊重与自由,以及彼此之间的合法权力。婚前财产公证就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但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不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就当前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及应完善的内容提出如下见解。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权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婚前财产公证产生原因及其现状给婚姻所带来的伤害。

  婚前财产公证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婚前公证均认为对方在乎钱多钱少,会显得很小气;另一方面因为婚前财产公证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产生猜测,不希望受到婚姻和法律的束缚,更希望自由些。当然因提出婚前财产公证不欢而散的事例屡见不鲜。不少人认为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经过了恋爱那么长时间的熟识和了解一步一步的走到婚姻的殿堂,在结婚之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似乎显得双方互不信任,对婚姻没有信心。当然这无疑会伤害双方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失去了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很多人都无法接受这种公证。

  二、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相违背。

  有时候我们说让幻想中的人或事变得现实些是一件好事,但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痛苦。笔者认为爱情和婚姻无疑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无数的青年人幻想着美好的爱情能在自己的身上降临。当然很多人都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的爱情但是婚姻让这些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婚前财产公证使人们意识到婚姻并非简单的两人结合而更多的是两个人的财产的结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不将两人的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让现实的婚姻变的更加现实。这种过分的现实也许并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婚姻的观念和和谐社会的要求,更不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

  三、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婚前财产在我国已有数十年了它确保夫妻二人在金钱上的独立地位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那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但是婚前财产公证还没有被大家所完全接受。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有婚前财产公证本身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我们可以发现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多为男女双方经济地位悬殊的和再婚有一定资产的一线经济发达城市盛行。而中西部地区却闻所未闻。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这个保护对象是很有限的。婚姻财产公证对这样的家庭就不能起到保护作用了。再者,婚前财产公证只能对有形财产进行保护但对于无形财产却不能给与很好的保护。其次,婚前财产公证对特定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有所不利。我们不能否认在多数地区女性的平均收入是不及男性的,那么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说来比男性要少甚至有些女性在婚前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这样对于这种在婚前没有任何个人财产的女性如果男方在婚前财产公证时,将一切财产归于自己名下的话,那么如果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变,女方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主张平分,而对女方和她的孩子将极为不利。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特定妇女和儿童的保护不利。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事项,首先,在立法上,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尽管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婚姻关系的调整。但是婚姻和家庭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私法的,同时,我们也认为应在婚姻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其次,应对婚前财产的类型做出适当的规定,在保护夫妻双方有形财产的。同时,也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有些无形财产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可小视的。只有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做到减少纠纷。最后,对于婚姻财产公证应当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的考虑而做出的行为。在当事人所作出的协议不利于对方时,公证人员应予与制止和给与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趋于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四、未来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婚姻财产权利更为重视,更加希望自己的婚姻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因此,我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否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只有当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起来,该地区的人均收入赶上东部地区时婚前财产公证才会逐渐普及。(作者:袁瑞明)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