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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17-08-15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字体大小[ ]

  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近期,传销组织活动猖獗,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利诱欺骗有关群众误入传销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8月15日-11月15日)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加强对传销重点区域的排查清理,对聚集型传销易发、多发区域,全面反复清查,完善防控、遏制措施,坚决查处一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商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竞争字2017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期,传销组织活动猖獗,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利诱欺骗有关群众误入传销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切。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打击传销活动,四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8月15日-11月15日)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传销活动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打击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平安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加强对传销重点区域的排查清理,对聚集型传销易发、多发区域,全面反复清查,完善防控、遏制措施,坚决查处一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二)加强对重点招聘平台的排查,压实平台企业的责任。严肃处理传播涉传信息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重点做好大学生和求职人群的教育引导工作,提升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对招聘过程中的涉嫌传销活动进行摸排,督导企业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全面分析研判外地人员在本辖区聚集传销活动的形势,严厉打击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欺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集中力量查处诱骗学生参与传销的大案、要案,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在校学生的行为;严格规范线上线下发布就业信息的经营行为,严肃处理传播涉传信息的网站,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及时对开展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部门间传销信息互通会商制度,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

  (二)依职尽责。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传销违法案件,加强对防范传销的宣传,提高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求职人群远离传销、拒绝传销的能力。人社部门要严格规范招聘企业的经营行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增强大学生等特殊求职人群在求职过程中对传销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在校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力度,防范传销,协助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做好涉传学生的说服和劝返。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利用招聘活动进行传销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重点案件。

  (三)强化宣传。各地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资源,发布警示提示、反传销公益广告,公布典型案例,揭露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协调平台机构和网络媒体,及时发布预警提示短信,警示教育广大群众拒绝传销、远离传销,避免被不实“招聘”诱骗参与传销;宣传劳动致富,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致富观念;宣传打击成果,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和防范意识。

工商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0日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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